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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自行招调考评
来源:www.szxunzhan.com 发布于:2014/12/17 15:45:20 点击次数:
关于2010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评行为,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以下简称自行组织考评)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若其生产经营急需的技能人才所从事的职业工种,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 技能鉴定工种范围,该企业可以按照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局申请自行组织考评。 参加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人员应当在我市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且参加考评前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 二、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 有意向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应当在2010年4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通过网上招调员工办公系统(以下简称招调员工系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或区劳动局提出自行组织考评的申请。 (二)审核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资格、自行组织考评的工种、自考题库的建立以及 参加自行组织考评的员工名单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将通过招调员工系统告知申请企业。 三、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实施 经审核同意开展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立考评组织机构。 应成立自行组织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下设技术组、考务组,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和各种考务的管理。 (二)考前的基础性工作。 1.考评标准的编制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先确定职业名称及职业定义,制定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工以上标准要求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可适当结合企业实 际生产需求;考评标准包括应知(理论)、应会(实操)两部分内容。 2.试题库的建立 应知(理论)部分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三部分内容;考评内容为2小时考试题量;可采取标准卷和非标准卷两种命题方式。 若采取标准卷命题,则每个工种试题库题量不少于600道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50道,多项选择题不少于50道,判断题不少于200道。 若采取非标准卷命题,则每个工种试题库应不少于10套试卷,每套试卷命题数量为单项选择题20题,多项选择题10题,是非判断题10题,简答题5题, 计算题2题,论述分析题1题。无论何种命题方式,试题均不应重复。 应会(实操)部分应包括基本操作技能、专业操作技能、工具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考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为不少于1.5小时 的考试题量;试题库的题量应不少于6份试卷。试题均不应重复。 3.考评方式的确定 应知(理论)部分的考评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应会(实操)部分的考评可采取在企业生产现场测试实际动手能力的方式,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取现场考评 方式的,可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三)应知(理论)科目的考评。 1.试题在开考前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泄题; 2.试题由专人印制并密封保管; 3.考生须单人单桌,每试室配备2名监考人员; 4.开考前10分钟当众打开试卷; 5.考场内严禁交头接耳、抄袭等作弊行为; 6.考评结束后应由技术组人员阅卷。 (四)应会(实操)科目的考评。 1.确定3—5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从业经历的技师及以上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考评人员; 2.准备实操测试需要的仪器设备、场所和原材料等; 3.考评人员应现场作出评分。 (五)成绩公布。 考评结束,考务人员应逐一核实考评记录,核实无误后,企业应根据考评结果填写《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成绩公布表》(详见附件,需加盖公章),并张 榜公示5个工作日。 考评的有关资料(包括试卷、考场记录、评分记录、工件等)须归档保存两年备查。 (六)成绩管理。 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应按照事权划分规定将考评成绩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劳动局存档。 被考评人员应知(理论)、应会(实操)两部分考评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 自行组织考评的企业按照各工种合格的被考评人员总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前50%的被考评人员成绩可以作为有效成绩进行招调员工申报。 考评成绩两个年度内有效。 四、企业自行组织考评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局应对各自管辖企业自行组织考评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 查实后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按程序要求组织考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二)对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成绩的,取消企业自行组织考评资格。 五、其他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各区劳动局审核、指导的企业自行组织考评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0年4月22日起执行。《关于2009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成绩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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